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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聘用企业兼职教师的管理规定(试行)

2017年12月20日 18:00  点击:[]

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和新工科建设的要求,主动适应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实现教学与企业行业的发展同步,打造一支校内、校外专兼结合、“双师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学团队,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学院决定聘请企业教师参与教学活动,以解决专业教师工程实践经验不足问题,特制定和规范聘请企业教师的管理制度,以保证教学顺利进行。

一、聘用原则及范围

(一)聘用原则

1、坚持“按需聘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学院专业教师为基数,确定企业兼职教师数量。

2、坚持“择优聘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优先考虑在与我院建立了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中聘请专业素质高、工程经验丰富、教学能力强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兼职教师。

3、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拟聘企业兼职教师进行有关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必要的岗前培训,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

(二)聘用范围

列入教学计划的专业理论课(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等)和实践类课程(包括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均可聘请企业兼职教师。

二、兼职教师的聘任对象与条件

(一)聘任对象

兼职教师的聘请对象主要是行业、企业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技师、高级技师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或相关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等。

(二)聘任条件

被聘请为兼职教师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2、专业课教师要求来自行业企业生产一线(一般应有5年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证书,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熟悉企业工作程序,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实训指导教师要求取得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独特专长的能工巧匠。

4、基础课教师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一年以上教学或工程实践经历。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

三、兼职教师的主要工作内容

1、参加专业教学团队,按照教学计划承担紧缺课程或开设新课程的教学任务,参加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讨。授课方式可以是集中授课也可以是分散授课,授课环节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完成各项教学环节,遵守授课时间,保证教学质量。

2、参加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3、在企业指导学生专业技能训练和顶岗实习,或在校外实训基地指导学生生产实习和毕业设计。

4、来学院做学术报告、讲座,指导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开展学术交流、教学研讨等活动。

5、沟通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联系,积极安排学生在企业实习或就业;协调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促进学校和企业之间深度的产学研合作。

6、遵守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四、聘任兼职教师数量

1、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各专业外聘兼职教师与专任专业教师比例不高于1∶1。

2、兼职教师主要讲授实践类课程。

五、聘任程序

1、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请兼职教师的教研室可依据本办法,在每学期期末,向学院提交《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聘请兼职教师申请表》,并附拟聘人基本情况(包括技能等级证书、学历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备案。

2、经学院审核审批后,填写《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兼职教师基本信息登记表》存档后,方可聘用。

3、兼职教师的续聘按上述程序办理。

六、聘期与待遇

1、聘期,企业兼职教师聘期为三年,聘用期满,聘用关系自动解除,学院可根据聘期考核情况及教学工作的需要确定是否续聘。

2、承担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按聘期内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核发课时费。课时费标准按学院标准执行。企业兼职教师课时酬金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指导学生校外顶岗实习和实训、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等由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标准,报主管院长审批。

4、聘请的技术指导、实验等工作的技能型兼职教师,按学院标准执行。

5、兼职教师的课时津贴由系核算造表,按月发放。

七、管理与考核

1、日常管理

来学院担任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须参加1~2个教学团队,兼职教师的教学、教改、教研等均纳入团队建设。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聘请专业负责。

2、考核

教研室要加强对兼职教师的考核,在各类教学检查和年度考评中,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要同等对待。聘约期满,聘约自动解除。由用人教研室按聘约对兼职教师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兼职教师,及时予以辞聘。造成教学事故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予以解聘。考核合格,工作需要的,可以续聘。

3、档案管理

各专业需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和教学业务活动的各种资料,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本管理规定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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