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增强导师责任意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实行任职资格评定与招生条件审核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获得博导基本资格并通过招生条件审核者方可招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在我校招收、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导师。
导师基本要求
第四条 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了解党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与规定。
第五条 坚持研究生培养的德才兼备标准,对研究生的全面成长负责;积极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研究生遵纪守法、爱国爱校、热爱专业等方面的教育;要以身作则,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道德以及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拼搏精神,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六条 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学科领域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科研项目,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经费和研究条件,为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
第七条 尊重和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
基本资格评定
第八条 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身体健康。
(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三)近五年内科研成果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与申请学科专业相关的SCI、EI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累计入校科研经费不低于 50万元。
(四)申请者应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且所培养的研究生已获得硕士学位。
(五)应参加过博士研究生辅助培养工作或承担过博士研究生教学任务。
(六)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
(七)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定的基本条件且申请者原则上应为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
(八)根据有利于学科建设和促进学科交叉的原则,其它相近学科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九条 基本资格评定程序
(一) 申请者向学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相应表格,按要求提供本人相关材料。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并根据本学科实际需要给出初审意见。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的人员进行审议,表决通过后在校内公示7天,无异议者取得相应学科的博爱是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研究生院进行查证,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
(五)申请者对审定工作的过程及结果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仲裁。
招生条件审核
第十条 已具备我校博士生导师基本资格者,由学校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可在下一年度申请招生。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当年下达给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和导师的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审核导师的招生条件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
第十二条 导师招生具体条件和审核程序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对于近三年国家、自治区优秀学位论文获得者的指导教师应优先予以招生。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招生:
(一)上一学年在研究生招生、培养过程中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失误;
(二)项目经费不足以支撑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
(三)连续三年内没有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被SCI、EI检索的科研论文;
(四)所指导毕业的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在国家或者自治区组织的抽查中被审为不合格。
(五)出国一年(含一年)以上。
(六)年龄不足以保证本届研究生的完整指导。
第十四条 导师招生条件审核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负责,符合招生条件的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导师职责
第十五条 参与学科建设,主动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
第十六条 参与博士研究生招生、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等工作;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指导和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实习和科学研究情况。
第十七条 指导研究生在本学科研究范围内开展论文选题工作,指导研究生进行论文开题论证、中期综合考核、学术报告,指导完成并修改、审定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 配合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及时对中期筛选或因健康原因等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生的业务能力和思想表现作出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导师管理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资格:
(一)因导师个人原因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研究生;
(二)指导教师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中存在严重学术道德失范问题;
(三)因故被解除教授等技术职称;
(四)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继续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取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被取消指导教师基本资格者可以重新申请基本资格。
第二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退休且不再承担博士研究生指导工作时,其基本资格自动取消。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校外人员申请担任我校博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旧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