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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遴选条例

2017年06月22日 14:33  点击:[]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是强化工程硕士人才培养专业实践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与行业对接的重要举措。为加强人才交流与资源共享,建设高质量的校外导师队伍,规范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提高材料工程专业硕士培养质量,突出工程应用性人才培养特色,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外导师在我院兼职从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须获得我院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每三年认定一次),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材料学院材料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表》,并通过学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遴选条件审核。

第二条 校外导师应来自科研、管理、生产等领域的第一线,有丰富的实际工作和管理经验及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具备副高职称以上或相当的高级技术职称;必须有持续稳定的研究方向和正在从事的科研课题,承担的科研项目有足够经费支撑。

第三条 学院聘任的校外导师应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包括课程计划、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及论文指导和答辩等培养工作。同时,校外导师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校外导师职责。

第四条 校外导师应尊重和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在指导我校研究生过程中,由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应为内蒙古工业大学。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所需的研究和论文工作费用由校内承担。校外导师指导经费具体事宜与学院协商而定。

第六条 对成绩突出的校外导师,学院将给予奖励,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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